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个人办事
军人军属涉法问题解答
编辑: 时间: 2017-03-27 18:32:06 浏览 人次

    1、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开玩笑误伤人命构成什么罪?
    答:《刑法》第436条规定:“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想家心切而私自离开部队是否构成犯罪?
    答:《刑法》第435条第1款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情节严重”是构成逃离部队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对于因思想觉悟不高或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或受了委屈等原因而私自离队的行为,要作具体分析。情节尚不严重的,不应作为犯罪追究,而应注重于批评教育;只有对那些情节严重的,方可以逃离部队罪论处。因思家心切而逃离部队,后在父母亲友的劝说下,又能及时返回部队,这证明他的逃离部队的行为尚不严重,属于违反军纪的行为,还不构成逃离部队罪。但是,应当以此为戒,杜绝屡教不改、多次逃离的行为出现。如果那样,就有可能因犯逃离部队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法院审理案件,要求军人到庭作证怎么办?
    答:由于我军性质、任务和军人职责的特殊性,当地方法院通知军人出庭作证时,军人要按照部队的管理规定,向组织和领导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庭作证。我国法律还规定,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军人如果执行任务、生病等原因确实不能出庭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商请司法机关派人到部队进行询问,制成证言笔录,或经司法机关的同意,提供书面证言。军人到地方法院作证时还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4、地方公安可以扣押现役军人吗?
    答:一般来说,现役军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应由军队的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在一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地方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现役军人。比如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被扭送到公安派出所;作案后畏罪潜逃的现役军人被地方公安机关抓获;军人在原籍探亲期间有犯罪行为或犯罪重大嫌疑等等。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上述军人采取临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制止其逃跑、毁灭证据、继续从事更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地方公安机关扣押现役军人后,应立即与该人员所在部队取得联系,尽快移交军队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军人打官司一定要经过组织批准吗?
    答: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法院打官司,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军人打官司不一定要经组织批准。但是作为现役军人,去法院打官司,进行诉讼活动,应事先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于组织上了解掌握军人思想动态,不致因发生纠纷再出现其它意外情况。

    6、军人遇有犯罪亲友来部队躲避应怎么办?
    答: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军人要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设法稳住犯罪嫌疑人,劝其投案自首。对于罪行严重,根本没有自首可能的人,一定要当机立断,协助部队有关部门扭送到地方司法机关。

    7、地方公安人员能不能对现役军人住所进行搜查?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也就是说代表国家行使对军人(含在编职工)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权。因此,凡是军人犯罪案件需要对军人住处进行搜查时,有军队保卫部门进行。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现役军人住处所进行搜查。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要到军队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进行搜查时,应同军队保卫部门联系,有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8、军人私自保留子弹违法吗?
    答:私藏子弹是指明知自己无权持有的子弹应当交出而又拒不交出的行为。至于这些弹药的来源是他人赠与的,拣来的,以前多领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使用后应当交还而末交还的,只要是不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和隐藏不交的,就是私藏弹药的违法行为。如果私藏盗窃来的弹药,那就要按盗窃弹药罪论处。当然并不是所有私藏弹药的行为,都一律要定罪刑,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才被绳之以法。

    9、军人犯罪后过去获得的荣誉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国家和军队对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军队建设事业以及保卫祖国斗争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所给予的奖励和政治荣誉。鉴于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对于犯罪军人历史功绩的奖励和褒奖,不能因其现在犯罪而否定其历史荣誉。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军人犯罪后,不再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10、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答:我国《刑法》67、68条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公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1、怎样写申诉状?
    答:刑事申诉状,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重新处理所提出的书面要求。


    12、怎样写刑事申诉状?
    答:写刑事申诉状分三部分,即:首部、申诉理由和尾部。书写刑事申诉状应注意以下五点:(1)要按案件管辖范围,向主管机关申诉。(2)要针对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等司法文书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提出申诉。(3)申诉理由要重点突出。(4)附项要写清,有关材料要附后,以便收案机关处理。(5)要用16开纸,用毛笔或钢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


    13、哪些人可以申诉?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和第82条规定,可以申诉的人很广泛,包括当事人本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到目前为止,对于申诉的时间限制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案件,不管经过了多长时间,只要认为有错误,都可以提出申诉


    14、如何写刑事上诉状?
    答:写刑事上诉状,要注意以下两点:(1)要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意见,而不应离开判决或裁定另提出别的问题。比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就要紧紧抓住对判决什么地方不服。是对认定的事实不服,还是对适用法律不服,要从这些重要地方着眼,不要在无关紧要的字、词上纠缠是非。(2)如果对判决或裁定提不出什么不同意见,就不应该怀着"上诉不赔本儿,只不过交张上诉纸儿"的侥幸心理,强词夺理。想上诉又讲不出道理,这就不能达到上诉目的。有的上诉状中,写了不少这样的理由:"我认为原审判决是错误的,不公平的"、"这是毫无根据的,完全是歪曲事实,这样判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等等。讲了许多,究竟原判错在什么地方,为什么是错误的,还是没讲明白。说原判歪曲事实,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上诉状又不写。这样的上诉理由,第二审法院实难采纳。


    15、哪些人可以替被告人上诉?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第82条第{6)项的规定,对刑事部分,除了被告人自己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外,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经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替被告人上诉。谁提出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出庭参与诉讼。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只有当事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


    16、上诉是否会被加刑?
    答:公诉案件上诉不会被加刑。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条第1款规定的。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量刑过轻”加刑,也不能以上诉为理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变相加刑。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


    17、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构成犯罪?
    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18、骗取“不义之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答:“不义之财”,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得的财物或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不义之财”的所有权仍属于受害者或原主,并不因为非法占有者的行为而转移或变更。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由此可见,骗取“不义之财”,只要构成犯罪要件,并达到规定数额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计算的?
    答: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在我国,人的年龄有虚岁和周岁之分。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周岁,用公历以日计算,过了生日,到第二天才算满周岁。


    20、为讨债关押他人是不是犯罪?
    答:在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批准逮捕,人民法院有权依案情决定逮捕,经批准或经决定的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有拘留权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手续。任何团体、机关、个人剥夺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或者有权机关不按法律手续办事,任意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对欠债不还的人进行绑架、关押等行为是非法的,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21、虐待罪指的是哪些行为?
    答: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医治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还包括侮辱、咒骂、讽刺、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折磨手段。虐待行为只有经常不断地进行而且情节恶劣者,才构成虐待罪。偶尔打骂,构不成这种罪。我国《刑法》规定,对犯有虐待罪的犯罪分子,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此罪而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指的死亡,不是指直接殴打致死,一般是指被害人不堪虐待而自杀身亡。《刑法》还规定,一般虐待罪,是自诉案件,要自己起诉才处理。犯虐待罪而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公诉案件,应经公、检、法三道程序处理,被害人或其亲属应向公安机关告发,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


    22、拆他人信件犯法吗 ?
    答: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违法行为,《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3、重伤和轻伤如何区别?法律后果如何?
    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理机能,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故意伤害或者是过失重伤害,都会引起被伤害人伤残或死亡。伤害行为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有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有内伤和外伤,有重伤和轻伤之分。正确区分重伤、轻伤,对于认定案件性质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意义。判定是否构成轻伤害和重伤害,应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评定损伤的轻重,一般应当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来确定。有的损伤当时较难确诊,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才可显现结果,此时对治疗的情况也要适当考虑。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构成伤害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伤害罪论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和经济损失等方法处理。


    24、用购买的假人民币购买商品是否犯罪 ?
    答:根据《刑法》第171条规定:购买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购买,一般体现为用真实的货币来作为交换物以取得假币,即以数额较小的真实货币来换取数额较大的假币的行为。但是购买并不一定是使用真实的货币进行购买,从广义上讲,只要取得假币的行为属于某种形式的交换,即可认为是购买,如易货交换、免除提供者的债务等,均可视为购买。
    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假币,不仅仅体现为以假币冒充真币进行购物的行为。从广义上讲,无论以任何形式使用假币,只要使用者使其进入货币流通领域,实现了货币的等价物的价值,并且个人从中受益,即可认为是使用假币。从这个意义上讲,使用假币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消费、服务,无论是属于积极型的使用受益,如付宾馆的租金,或者是消极型的使用受益,如用假币还债等,均属于使用的形式。构成使用假币罪,必须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加以使用。不知是假币而加以使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人民币,因贪利而低价购得,并用于骗买商品,无疑已构成犯罪。


    25、开车撞伤人后,在送医院的途中将被害人遗弃的,该定什么罪 ?
    答: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慎将人撞成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中过失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条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肇事后假装救护伤者,实为躲避法律制裁而将伤者遗弃于无人之处,致使伤者因失去抢救机会、流血过多而死亡的行为,则构成了新的犯罪。因为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将伤者遗弃于无人之处,实际上是置伤者的生命于不顾,对伤者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其主观心态已经由前面的过失转化成了故意,因此,对于交通肇事后遗弃伤者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以相关的故意犯罪论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26、军人能否与正在服刑的犯人通信?
    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正在服刑的犯人的通信自由是有限的。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犯罪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27、军人遇有犯罪亲友来部队躲避应怎么办?
    答: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军人要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设法稳住犯罪嫌疑人,劝其投案自首。对于罪行严重,根本没有自首可能的人,一定要当机立断,协助部队有关部门扭送到地方司法机关。


    28、酗酒肇事犯罪能否从轻处罚?
    答:酗酒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直到喝醉。我国《刑法》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为醉酒的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9、英雄模范和有功人员犯罪能不能从轻、减免或者免除处罚?
    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功劳和荣誉只能说明过去不能因此热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如果犯了罪只有具有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才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就跟其他罪犯一样,按照法律规定该怎么出罚就怎么出罚。


    30、被人打伤后应该找什么部门处理?
    答:被人打伤后应该找什么部门处理,应该根据受伤程度来确定。受伤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和轻微伤四种。对于轻伤、重伤的饿认定,只有法医或者具有医学鉴定资格的人以及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经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才能有效。医院的诊断证明一般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但可作为研究伤情的参考。被人达伤后,首先要了解受伤者的伤害程度。对于重伤害和伤害致死案件,以及需要立案的轻伤案件,由公安、保卫部门侦查破案后,作为公诉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轻微伤害,有基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31、地方公安人员能不能对现役军人主所进行搜查?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也就是说代表国家行使对军人(含内在编职工)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权。因此,凡是军人犯罪案件需要对军人住处进行收查时,有军队保卫部门进行。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现役军人住处所进行搜查。属于地方公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要需要到军队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进行搜查时,应同军队保卫部门联系,有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32、形事案件能否“私了”?已经“私了”的案件司法机关能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答:形事案件“私了”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无权“私了”。对于“私了”的形势案件,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限,都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依法审判。参与“私了”的人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3、对犯罪行为知情不报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答:对犯罪行为知情不报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检举、告发的行为。它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不同。知情不报,是一种不检举揭发的消极行为,并未给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因而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要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34、刑事案件被告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而终结(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除外)。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日期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算起,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五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和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第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能再上诉,检察院不能在抗诉,案件审判即告终结。对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仍然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对罪犯的申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重新审判。


    35、军人犯罪后过去获得的荣誉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国家和军队对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军队建设事业以及保卫年祖国斗争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所给予的奖赏和政治荣誉。鉴于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对于犯罪军人历史功绩的奖励和褒奖,不能因其现在犯罪而否定其历史荣誉。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军人犯罪后,不在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