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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区关于对新引进金融机构实施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编辑: 时间: 2019-06-13 09:34:57 浏览 人次

  为调动全区金融招商的积极性,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我区,健全我区金融体系,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以下优惠政策和施行办法。

  一、全区金融机构的引进遵循“谁引进、谁受益”、“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全区商业经营用房屋遵循“资源共享”原则。

  二、对新引进来我区注册的金融机构给予免前两年营业用房房租,第三年免一半房租的优惠政策。新引进金融机构前三年的税收收入原则上应覆盖减免的房租。

  三、引进金融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给予优惠政策的协议。

  四、对新引进金融机构减免的房租费用,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立引进新的金融机构产生的税收全部记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税收完成任务数。

  六、区直各单位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引进的金融机构,记为区直各单位招商和税收完成数。所引进金融机构产生的税收同时记入签署优惠政策协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税收完成任务数。

  七、对财税贡献较大或具体情况差异较大、较特殊的金融、类金融机构的引进,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制。

  八、区金融办负责本办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