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安阳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和生育待遇标准的通知》安医保〔2023〕29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和生育待遇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以下(含市级 ) 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调整后政策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92%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400 |
400-1500元65% 1500元以上85%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
500 |
500-3000元57% 3000元以上77%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000元55% 4000元以上74% |
二、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医疗费提高400元定额。
类别 |
调整后定额支付标准 |
自然分娩 |
1000元 |
剖宫产 |
2000元 |
三、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