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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标准
编辑: 医保局 时间: 2022-02-15 10:53:25 浏览 人次

  1、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50元,报销比例90%;

  2、县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400-1500元报销比例63%、1500元以上报销比例83%;

  3、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500-3000元报销比例55%、3000元以上报销比例75%;

  4、市三级医院:起付标准1200元,1200-4000元报销比例53%、4000元以上报销比例72%;

  5、省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600-4000元报销比例53%、4000元以上报销比例72%;

  6、省三级医院和省外医院:起付标准2000元,2000-7000元报销比例50%、7000元以上报销比例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