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龙安区农林水牧局部门预算公开
龙安区农林水牧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主要职责及预算单位构成: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种植业、渔业、畜牧业、乡镇企业、都市生态农业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区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区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六)承担提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开展相关农业综合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开展培育农产品品牌工作。
(九)拟订全区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制定并实施全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四)组织制定全区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区有关畜牧业规范性文件;监督执行牧草种子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参与全区涉牧财税、金融保险等政策的制定。
(十五)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区域生产和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负责全区调整优化畜牧经济结构和布局,加强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参与扶持全区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监测计划,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十八)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区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负责全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二十一)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畜牧业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发布畜牧业经济信息。
(二十三)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定、检疫、检验职责;承担全区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安阳市龙安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五)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区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二十六)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全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二十七)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二十八)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区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三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
(三十一)参与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区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区级林业资金,管理区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三十二)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区木材生产、林木种苗生产、木桨造纸、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产化工、木本药材、花卉等林业产业。
(三十三)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水利战略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全区水利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区水利投资方向和项目安排意见,拟订全区水利投资规模及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十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配合市局实施全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十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指导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河湖泊健康评估。
(三十六)负责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区域内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三十七)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安阳市龙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八)编制、审查申报全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十九)负责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四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工作。
(四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十二)开展全区农林水牧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区农林水牧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关统计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农林水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林水牧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十三)负责移民工作。拟订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
政策、措施、方法,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
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四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阳市龙安区农林水牧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财务股)
(二)农业股(综合产业政策法规股、农业产业化股、科技教育股)
(三)林业股(造林绿化管理股、资源林政管理股)
(四)水务股(水政水资源股、农村水务股、建设管理监督股、移民办公室)
(五)畜牧兽医股(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股、龙安区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二、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388.65万元,其中本级财政拨款1430.54万元,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收入650.77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5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257.34万元。
2017年预算支出3388.6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18.11万元,单位运行支出2582.29元,项目支出88.25万元。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388.65万元,较2016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688.34万元,减少299.69万元,减少主要原因是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和政府性基金支出减少。2016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688.34万元,其中本级财政拨款912.69万元,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收入1923.64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54.0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797.98万元。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18.15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5.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为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较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减少67%,减少原因主要是:我局认真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厉节约各项规定,控制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是指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局各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指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是指为局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局的支出。
(四)事业运行(项):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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