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机关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机关单位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区直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机关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机关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公开;机关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物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信、公共交通、民政、金融、保险、证券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