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区长信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区长信箱”办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务实,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信箱”由区政府设立,是区政府办公室主管的通过网络密切联系群众、收集群众意见建议、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区长信箱”来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限时、就地解决”的原则,由区信息中心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协助办理。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对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二)对汉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的咨询,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六)对中央、省、市、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 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三)纯属个人之间恩怨纠纷的信件;
(四)对已经答复而没有提出新事项的信件;
(五)已经进入司法、仲裁、行政复议、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或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事项;
(六)各级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违反法规和党纪政纪等问题(请直接向区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七)其它不在区政府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 来信人须知事项。
(一)来信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问题。
(二)向“区长信箱”写信,需如实填写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否则按无效信件处理,不再留存。
(三)来信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内容应包含当事人、时间、地点、事因、需解决何问题等要素。
(四)为便于交办和回复,所有来信应按照“一信一事”原则撰写提交。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严格遵守文明用语,内容符合一般文书规范。
(五)信访人提交信件后将获得一个信件编码和查询码,请妥善保管。可在受理页面的“查询办件状态”栏输入,了解信件办理情况。
(六)来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再次就同一问题或因同一问题产生新问题进行反映时,请写明前一封来信的信件编码、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
第七条 分类整理。
“区长信箱”所有来信,由区信息中心按政策咨询、求助投诉、建言献策等类别,分类整理后,视情况分别以直接回复、转办、呈办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直接回复。
对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符合当即答复条件的一般咨询类信件,直接回复。
第九条 转办。
对情况比较复杂,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一般来信,通过区政务督查平台转有关单位。若需要多个单位协调解决的信件,转区信访局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呈办。
对区政府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涉及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问题的信件,由区信息中心填写《龙安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来信办理单》,提请区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一条 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受理“区长信箱”转办信件和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对信件反映的事项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区信息中心。一般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办结;较复杂的问题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作为信访立案处理的,应在60日之内办结。承办单位若不能按时处理,应在办理时限内向区信息中心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回复。
信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回复内容要认真审核把关,力求语言精练、表述清楚、解决时限明确,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与当事人电话或当面沟通,耐心解释。信件办理结果经区信息中心审核后在网上回复。
第十三条 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敏感性较强的信件外,一般情况下都应公开。
第十四条 区长信箱工作人员职责。
(一)区便民中心负责“区长信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区长信箱”工作人员负责来信的收集、整理、交办、催办、反馈和归档工作;
(三)“区长信箱”工作人员负责综合分析来信反映的问题;
(四)“区长信箱”工作人员对来信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应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职责。
(一)各承办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区长信箱”批转的群众诉求信件。对重要问题,主要负责领导要亲自阅批和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区长信箱”事项的办理情况,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事项,要提前向区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化解疏导工作;
(三)各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要认真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予以处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四)各承办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或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区信息中心说明情况;
(五)各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对来信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对群众通过“区长信箱”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敷衍、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又未说明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信访条例》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