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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16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安阳市龙安区 时间:2020-02-16

龙政办〔2020〕1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调整后的《龙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印发的《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8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0年2月15日


龙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和饮水安全,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本区畜禽养殖业的结构和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9、《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三、划定原则

  1、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

  2、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

  3、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禁养区范围

  1、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各乡村居民区、新农村集中住宅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南水北调主干渠两侧一级保护区(以护栏为准200米之内)范围内的区域;彰武水库、小南海水库、南海泉、安阳河(洹河)的水源保护区及外延500米或第一山脊区域内;城乡地下水饮用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洪河保护区范围内。

  4、龙泉森林公园、马鞍山森林公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

  5、安阳市产业集聚区、工商业及物流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依法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现有养殖场、户须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2、在禁养区外其他区域,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养殖小区、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污染物处理必须实现资源化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完成治理,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停。要合理布局,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种养结合。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消纳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并超标排污的,依法实施处罚。

  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达到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制度,确保产生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落实本方案相关要求,区政府成立由畜牧、环保、农业、水务、发改、财政、土地、住建、规划、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2、严格执法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罚,推动规模畜禽养殖企业环境治理行为。

  3、强化科技支撑。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场改进设施和工艺。

  4、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