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指南
龙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俗称“农保”)自2011年7月份开始启动,具体参保及优惠政策如下:
一、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及办理程序
1、参保条件:凡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
提示:参保人不能重复同时参保。即: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不可以再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不再缴纳上述险种,可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
缴费档次: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1500、2000、2500、3000、4000、5000元共十五个档次,自愿选择任意档次缴纳参保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暂时保留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当年按时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30元),漏缴时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各乡(镇)、街道保障所,开具补缴单进行补缴。
缴费补贴及特殊人群缴费补贴:当年正常缴费的参保居民,享受财政缴费补贴,不缴不补贴(2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50元、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100元、800元补贴120元、900元补贴140元、1000元补贴160元、1500元补贴190元、2000元补贴220元、2500元补贴250元、3000元补贴280元、4000元补贴310元、5000元补贴340元)。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烈士遗属、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父母当年正常缴费,财政给予补贴100元,不缴不补贴。财政为已向区养老保险中心申报的重症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当年不缴也可补贴100元。
3、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早参保长缴费
为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2014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3元,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保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缴费时段的,以最长缴费时段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
4、办理程序: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村(社区)协管员处领取参保登记表并依据个人信息填写后,由协管员审核并盖章,交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参保信息的登记、录入。
2、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龄达到60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月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总额一139(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区财政为重残或烈属加发10元/月人养老补贴,独生子女或农村双女户父母加发20元/月1人养老补贴)
3、待遇核定办理程序:每月20号前由乡保障所发放到龄人员名单到村,由各村协办员按名单负责通知到龄人员填写待遇核定表,于每月25日前报乡(镇)、街道保障所,乡(镇)、街道保障所按待遇标准填表并盖章,领取当月存折时报区养老保险中心。
4、已领取待遇人员,应根据要求,每年随村(社区)进行生存信息认证,如当年未进行认证,则即刻停发参保人待遇。参保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停发期间待遇将予以补发。
三、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及个人账户退发办法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死亡的当月或次月10号前,家属应向村协管员上报死亡情况,由村(社区)协管员携带相关材料(终止参保登记表(村、乡盖章)、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养老保险中心办理终止手续,领取个人账户结算单。个人账户退发办法:已办理终止关系的参保居民,由受益人持个人账户结算单到所在村协管员处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存折。
①未享受待遇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总额
②已享受待遇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总额-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A参保人死亡后,由家属上报协管员,及时反馈,死亡后继续领取的,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退回多领取的养老金,严厉杜绝死亡冒领情况发生。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理程序
1、本区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居民在本区内发生户口迁移的,迁移人在户口迁移后,持新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区养老保险中心进行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2、跨区(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迁出龙安区户口的参保人员:本区参保居民户口迁往外区(县)的参保人员,迁出人在户口迁出后,持新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迁入户籍地的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进行保险关系转移的小理。迁入龙安区户口的参保人员:外区(县)参保居民户口迁入龙安区的参保人处,还入人在户口还入后,持新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龙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进行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城乡养老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合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申报职工养老参保的,原城乡养老保险不再缴费,待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将原城乡养老留存的个人账户转移合并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定,待相关转移接续文件出台后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