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燃气管理条例》普法小课堂
第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二)燃气安全保护装置、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时及时报修;
(三)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维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餐饮场所燃气用户,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用气操作规程;
(二)配备安全操作人员,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不得使用压缩天然气和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瓶装燃气。
第二十条 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二)擅自安装、改装、移动、拆除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
(四)初装、改装管道燃气自行开通点火;
(五)在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拆修气瓶阀件、改换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倾倒气瓶残液,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八)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前(含阀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阀门之后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安全保护装置维护、更新费用列入管道燃气经营者运营成本。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