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在职人员一次性待遇申请)
一、受理条件
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含港、澳、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不愿意继续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一次性待遇核定。重复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的,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余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
二、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三、所需资料
1.无视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遗属待遇申领表》
(3)《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和殡葬方式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的,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有视同缴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遗属待遇申领表》
(3)《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回执》
(4)《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和殡葬方式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的,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6)参保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4.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5.参保人员重复参保缴费,终止非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供: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重复参保缴费的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可联网获取重复缴费信息的,不必再提供;
(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6.参保人员因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终止并清退本地社会保险关系的,需提供: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领取养老待遇的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可联网获取重复缴费信息的,不必再提供;
(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四、办理要点
(一)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二)在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且有欠费的,应当允许受益人选择是否补缴欠费。不选择补缴的,应先办理个人欠费放弃;选择补缴的,先进入补缴流程,补缴办结后按照补缴后的缴费年限计算抚恤金。在职参保人员因工死亡,其遗属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的,不得领取养老保险抚恤金及丧葬费;
(三)参保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按规定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信息,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