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应急管理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检查事项
(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不含炼化、成品油管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省、市调查处理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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