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一、行政检查事项
1.对农药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2.对肥料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4.对渔业船员及培训机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5.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6.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7.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8.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行政检查;
9.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10.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11.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利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12.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13.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行政检查;
14.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15.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16.对畜牧业的监督管理;
17.对渔业养殖、捕捞等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
龙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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