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制度,引导广大教师自觉做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
第四条 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把政治引领与立德树人相统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坚持价值导向。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推动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育人情怀。
(三)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典型引领、底线管控,促进教师师德修养与专业素养同步提升。
(四)坚持公正导向。严格考核程序,规范考核流程,确保客观公正评价。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师德评价考核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师德评价考核内容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幼儿园师德评价考核内容为《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河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师德师风评价考核每年开展一次,确定教师本年度师德考核等级。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成立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统筹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书记或校(园)长担任,成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通过民主程序推选的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代表占比不低于 50%。
第九条 制定评价考核方案。评价考核工作小组依据考核内容并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组织实施考核。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应采取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个人自评。教师按照评价考核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客观的自我总结与评价。
(二)教师互评。学校结合具体情况,以学科组、年级组等为单位,组织教师互评。
(三)学生评价。中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对教师进行评议。针对小学低年级学生认知特点,可采用观察记录、访谈等适宜方式开展评议。
(四)家长评价。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统筹安排,通过线上问卷、线下座谈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价、家长评价情况,对每位教师进行客观、全面的师德师风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十二条 公示复核。评价考核工作小组应向每一位教师反馈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并在本校范围内公示。教师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学校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章 考核等级及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参照本单位年度考核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如出现以下行为,当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如出现以下行为,当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四)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六)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二)组织、推荐或诱导幼儿参加校外培训,或为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六条 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在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学校应将考核结果计入师德档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师反馈,帮助教师进行自我反思和提高,制定改进计划并进行跟踪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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