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及程序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5〕4号):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曾在我省原国有或集体制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下发之前依法与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照《决定》中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50周岁。与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以原始档案、原始资料记载或相关仲裁诉讼法律文书为依据,事后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各类证明一律不予采信。
三、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决定》中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50周岁。
四、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转为按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后申请办理退休时,其最后一次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连续2年以上(含24个月)的,可按单位女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和弹性退休制度,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依据】养老保险科办理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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