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逾期未审验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现对辖区内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道路运输车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范围
对象:188辆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1。
原因: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检验超过一百八十日。
法律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
二、处理措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相关业户可提交补审材料。公示期满未完成审验的,《道路运输证》将依法注销。
三、企业及个人义务
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者,需在公示期截止后15个自然日内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归档。逾期未交回的视为自动作废,被注销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逾期未审验超180日拟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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