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曝光案例
案例一:
龙安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等案
案例内容:
2026年1月14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证据线索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2025年6月多次特殊作业审批手续履行不规范。该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和第4.15条:“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的规定。2026年1月14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措施:
2026年1月28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例二:
龙安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积尘严重案
案例内容:
2026年3月12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北侧涉爆粉尘生产车间无粉尘清扫制度,无粉尘清扫记录,现场积尘严重。该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2026年3月16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措施:
2026年4月7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