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交通运输局关于逾期未审验超过180日车辆自动终止经营并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的规定,现对辖区内19辆逾期未审验超过180日的货运车辆,依法公告注销《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范围
19辆逾期未审验超180日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依法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公告注销。
二、处理措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业户可向本局提交补审材料;期满未完成审验的,《道路运输证》将依法予以注销。
三、证件交回
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逾期未交回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公告作废。注销车辆严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擅自营运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异议处理
对注销有异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龙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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