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曝光1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龙安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例内容:
2026年5月12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热源点区域距离厂房立柱过近。该事实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1.3:“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1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2026年5月14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措施:
2026年5月28日,龙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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