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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政务“知”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编辑: 时间: 2022-05-30 15:25:15 浏览 人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的必然要求。做好启动决策、开展决策、执行决策以及决策中接受监督等工作,对于各级政府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具有重要意义。观知天下从政策依据、行政决策范围、公开内容等五个方面进行梳理,助力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工作。





政策依据











行政决策范围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第三条规定,决策事项包括:


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公开内容









1

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包括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

2

公开多种征集形式。通过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的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公开征求意见。


注意事项









1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按年度进行公布、调整。


案例




2

具体征集形式包括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

3

部分征集形式相关注意点


①公众意见征集应列明意见征集的对象、起止日期(不少于30天)1、联系人、联系电话、反馈渠道(方式)、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等。


(注:1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案例




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未收到意见反馈信息,也应公布征集结果。


案例




②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案例




③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下一步工作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事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若干问题,积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利于提升决策效率和效益。各级政府要在实践中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促进地方重大行政决策体制机制的发展,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