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照上级部门提出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标准地”出让。在提高利用质量上多措并举,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健全“标准地”全程监管机制,调整改进大规模用地项目供地模式,对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发展新兴产业放宽限制,对开发区范围内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推行“拿地即开工”,对新增工业用地明确约束性指标及责任。
二是在供地工作中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服务保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引导项目合理选址,优先申报近期开工的建设用地,落实好项目名称、投资类别、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信息,以真实有效的项目精准报批建设用地,并切实落实“净地”出让,提高供地率。
三是加大工业用地出让的履约监管。在工业用地出让成交以后,要加强对用地单位签订的出让合同的履约监管,对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情况、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等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未达到合同履约要求且符合整改的,按照要求时限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