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棚改安置房富余房源转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流程
编辑: 住建局 时间: 2024-11-08 10:40:25

  住房问题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发展问题。为妥善处置棚改安置房富余房源,有效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安阳市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强市具体措施的通知》(豫建办〔2024〕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

  一、配售房源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公司回购),面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配售房源仅包括市区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富余房源,且项目手续齐全,达到预售条件。

  二、准购条件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受户籍限制,本市户籍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家庭均可申请。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二)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对于正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在配售房源交付使用后,按规定腾退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于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在配售房源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停止领取补贴。

  三、配售方式

  (一)配售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项目具备配售条件后,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配售申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同意后,由辖区政府委托产权单位进行配售或具备条件的运营公司进行配售。

  (二)预售许可。项目配售前,产权单位或运营公司应按照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条件和流程,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公司所持证件不全者,应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市住建局依据产权单位现状核发《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没有办理竣工备案的项目全部按在建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后,组织选房进行配售。

  (三)预售资金监管。产权单位或运营公司应与辖区人民政府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所售房款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预售资金的监管使用拨付,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规,项目顺利交付使用。

  (四)产权单位或运营公司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载明取得土地的方式及房屋的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上市交易。

  (五)申购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四、配售流程

  (一)房源公示

  项目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配售房源进行公示,包括小区名称、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

  (二)申请受理

  根据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的房源信息,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对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上报安阳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进行核查。

  (四)资格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并 在区政务网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于认定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证,并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五)组织选房

  项目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之后,组织具有配售资格的家庭进行选房。

  五、封闭运转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满三年后,购房人可以将房屋 销售给具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证的家庭,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六、后期管理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二)各区(管委会),应及时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 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房同等落户、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七、配售价格

  配售价格原则上由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组成。具体价格由辖区政府研究确定。

  八、回购机制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公司回购: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九、回购价格

  (一)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 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交付使用年限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入折旧。)

  (二)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 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三)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十、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作承诺和提交的印证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流程只限市区和示范区(安阳县)适用,其他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