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豫人社【2015】8号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一、参保条件及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向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依据我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享受待遇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对参保人员、特殊群体的补贴政策
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区财政对参保的45—59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当年不缴费政府不补贴。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
四、月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月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保险金(78元)+特殊群体养老补贴(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父母每人20元、重症残疾人和烈士遗属10元)。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以及全区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