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编辑: 时间: 2017-11-24 09:36:31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维护正常的市价格秩序,促公平、公、合法的市场竞争,保者和经营者的合法益,根据《中人民共和价格法》,制定本定。

第二凡在中人民共和售商品或者提供服的价格行,均适用本定。

第三定所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售商品和提供服按照本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价格等有的行

前款所称应当码标价的商品和服是指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

第四条经营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遵守价格法律、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其价格检查构负责码标施情检查

第六码标价的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的价格检查构对标价方式制。未经监制的,任何位和人不得擅自印制和售。

第七需要增减标容以及不宜价的商品和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根据商品和服的特点,需要行行业统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确定。

第九码标应当做到价价目全、真实明确、字迹晰、货签对位、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时调整。

第十商品价格、服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

第十一家另有定外,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行以人民币标价和算,应当用中、外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定使用地通用的一或几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降价售商品和提供服使用降价、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售商品和提供服经营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