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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安阳市龙安区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5日
发布日期: 2023-12-22
文  号: 龙政办〔2023〕18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安区进一步提升劳动密集型场所安全管理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23-12-22 10:41:16 浏览 人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龙安区进一步提升劳动密集型场所安全管理水平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5日


进一步提升劳动密集型场所安全管理水平的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及我市“11·21”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劳动密集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商场、市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建设单位违规使用国有土地,未按照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私自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未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未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行政村内违法建房。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导则》、《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通知》(安政〔2021〕2号)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134平方米的;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167平方米的山区、丘陵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必须向所在村委会、办事处(镇)逐级申请,改建、翻建住宅建筑基底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的。根据以上规定,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建设,且不得超面积加层建设。对于违法建房,由区乡(镇)、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行政村内居住用房违规改变使用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违反规定用于服装加工、针织、纺纱、织布、电脑绣花、绗棉加工、电商、复合、代裁、丝绵、定型、仓储等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依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由乡镇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行政村内违法进行住宿、生产、仓储“三合一”经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要求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占用、封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作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监管行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安派出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对辖区内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中的纺织企业依照法定职责进行检查排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办事处辖区内商场、市场和农村的纺织服装类经营作坊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依法查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对职权范围内未经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商场、市场和农村纺织服装类经营作坊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进行查处。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按照住建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其他单位和部门依法查处的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且登记材料虚假的服装加工、针织、纺纱、织布、电脑绣花、绗棉加工、电商、复合、代裁、丝绵、定型、仓储等经营性场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办理商场、市场内及行政村内依托民宅开办的纺织服装类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营业执照。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排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及农村村民住房或宅基地用于纺织服装类经营作坊的土地,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旧货流通市场和小商品批发市场恢复原有市场性质,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全区市场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纺织服装类经营企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对于违法建房,按照工作职责进行拆除、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乡镇、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的商场、市场和服装经营类场所开展检查和宣传,乡镇要履行乡镇赋权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月30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通告、喇叭广播、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入户走访等形式,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宣讲,获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整治违法建房和商场、市场改变性质用途、取缔纺织服装类经营作坊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

(二)主动整改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未经批准对宅基地进行新建、改建、翻建、超面积建设的违法建房及改变宅基地居住用途的,要主动申报、整改、拆除。对于商场、市场改变性质用途的、商场、市场内存在生产加工作坊和“三合一”场所的要停止生产,主动搬迁。对于将自建住房用于生产或出租用于生产、存在“三合一”场所的,要主动整改、停止租赁。经营作坊要主动搬迁至专业纺织服装园区内。

(三)依法查处阶段(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停止违法建房、未纠正改变住房用途、商场、市场改变性质用途、未完成纺织服装类经营作坊整治搬迁的,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县级干部、区直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干部要落实分包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部门要严格执法,严格落实工作措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执法处罚震慑,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开展防火自查,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修订完善单位灭火疏散演练预案,经常性地组织员工开展演练,提高企业抵御火灾的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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