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年9月21日
发布日期: 2023-09-22
文  号: 龙政办〔2023〕14号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及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编辑: 时间: 2023-09-22 10:40:25 浏览 人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房地产及建筑业是我区重要产业,在扩大劳动力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及建筑业的支持引导,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2017〕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促进房地产及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如下:

  一、积极协调,搞好服务。住建部门定期组织国土、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全区已开工房地产及建设项目逐一排查。对企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进行帮助协调,协助督促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总公司或子公司。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地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部门要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好辖区内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及村(社区),利用辖区管理及土地优势,对房地产及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服务对接工作,对来我区房地产及建筑企业要创优周边环境,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

  二、凡在我区注册成立房地产及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的,对专业人才进行奖励。凡企业所得税每年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专业人才奖励政策:一是企业职工中有一级建造师的,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奖励企业;二级建造师的,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奖励企业。二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当年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企业,于次年1月份按程序兑付。

  营造尊重人才服务环境。对新引进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在我区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能人才的落户限制。对新引进且在安阳市域内无住房的人才对象,一经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资格认定,即提供最长3年的免费人才周转房。引进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且有意愿在我区就学的,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入学。

  三、凡在我区注册成立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的,对企业资质晋升进行奖励。建筑企业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级资质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增项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资质的,按晋升同等级主项资质减半奖励。同一年度有多项资质晋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只奖一项”原则奖励。

  四、对返乡企业安置进行补助。对新引进的特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新引进落户我区的一级、二级、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补助100万、30万、10万元。返乡安置补助分两次兑付,企业工商、税务、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三项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先兑付60%,剩余部分在企业对我区贡献达到相应数额后予以兑付。

  对新引进落户我区的一级至三级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工商、税务、建筑资质证书办理完毕,对我区贡献达到相应数额后予以兑付。

  新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参照返乡落户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置补助执行。

  五、凡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设项目荣获“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奖励该企业50万元。荣获“中州杯”等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奖励该企业20万元。荣获

  “殷都杯”等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该企业5万元。

  授予企业荣誉,提升企业竞争软实力。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区政府将授予“建筑业发展突出贡献奖”、“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建筑业发展先进企业”、“建筑业管理先进企业”等荣誉奖项和称号,提高企业竞争软实力。

  六、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我区项目建设。鼓励工业、房地产开发等企业选择我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对于选择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的,按照该项目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支持企业用于技改投入。

  在招标法规允许范围内,对获得各类荣誉参与本区域工程施工招标建筑业的企业,作为企业加分项,给予优先考虑。

  七、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拓域外市场。建筑企业在安阳市辖区外开展业务,在我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15%的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八、支持经费每月兑付一次(除第二条外),即当月补贴资金次月兑付。先由企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区住建局负责认定,区商务局负责对是否是返乡和新注册企业进行认定,区税务局负责对纳税额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核对以及安排补贴资金,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兑付落实。

  九、政府投资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奖励。

  十、设立房地产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房地产及建筑企业回归、升级和发展。

  十一、对乡(镇)、办事处及区直单位年度引进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企业并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本政策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及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龙政办〔2019〕4号)自本文件执行起予以废止。

相关阅读:《关于促进房地产及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