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025-00082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 发文机关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 标 题 | 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安政〔2025〕8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11月18日 |
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安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二、跨省或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确定。
四、加强征地费用监督管理,成立征地费用专户,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费用进行专项审计,避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
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征地费用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群众的监督。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此前公布的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